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的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需求,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发布《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为我市规范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提供法律依据。2019年,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与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合并为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隶属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管理,档案查阅利用职能主体随之改变。
为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档案查询服务提质增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从城乡建设档案利用场景着手,规范各类查询主体的利用条件及利用范围,为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提供了更为明晰的工作规范。
(一)第一至三条阐述了《规定》的制定依据及利用原则,明确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范围。
(二)第四至九条详细阐述了以下主体及情形查阅利用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1.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建筑物所有权人(含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
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
4.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5.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6.因仲裁、诉讼案件,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申请查阅利用;
7.通过买卖、互换、赠与、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8.因项目可行性研究、学术研究或者编纂著书等需要获取;
9.申请查阅涉密档案或地下管线档案;
10.委托代理查询。
(三)第十至十一条阐述了《规定》利用规范及法律责任。
(四)第十二至十三条阐述了《规定》解释主体及有效期限。
三、政策亮点及变化
(一)明确数字化成果优先使用原则。城乡建设档案已基本实现无纸化查阅利用,《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优先以复制件、电子档案代替原件的利用原则。
(二)规范高频利用场景查询条件。《规定》在原基础上,人群覆盖范围更为全面,查阅申请条件更为具体,为广大群众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提供了更为准确、清晰的指引。
(三)减免群众查阅利用申请材料。《规定》明确仲裁、诉讼案件中,因调查取证申请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无须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