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修订背景解读:
《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中府办规字〔2020〕4 号)(以下简称“交评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正式发布,有效指导了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的编制、审查和落实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更好地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结合近四年交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对交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缩减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在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基础上,确保减少审批环节,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重点调整条文解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两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各类交通设施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对规划方案提出设施承载力、上层规划落实、用地匹配等方面的优化完善措施,以期规划交通设施满足规划用地需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解读: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
第五条 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次修订优化调整了对承担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方面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需要承担的失信责任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
(一)新编、一般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局部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地块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条件时。
(三)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次修订根据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类型进一步细化明确应开展交通分析的控规类别。
第八条 交通分析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不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告专章内容;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
解读:
本次修订将交通分析定性为控规报告专章,作为控规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原规范条文要求的附件成果,不再形成单独报告。
第十条 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注:①若项目涉及多宗用地分期开发,应以多宗用地总范围为对象整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②表中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次修订依据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和代码,更新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用地或建筑类别,使得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更加规范有序。同时,为了更好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缩减了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提高了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相关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