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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文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2 分享: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等5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

  二、清理工作依据

  《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 号)

  三、清理程序说明

  (一)结合市司法局制定《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要求及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工作要求等,并根据清理工作安排,组织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逐份排查、复核、深研究,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情况,报送至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统一征求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有序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废止结果说明

  (一)《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6〕3680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中土函〔2014〕1314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执行。

  (三)《中山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中土函〔2013〕1014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执行。

  (四)《关于户籍改革后认定农村村民身份操作办法的通知》(中土字〔2016〕192号),阶段性任务文件,不再执行。

  (五)《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八条土地保障措施》(中土函〔2015〕1440号),阶段性任务文件,不再执行。

  五、文件实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前知悉的情况,《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关于促进低效征地留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