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区街道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A地块“工改工”改造项目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事宜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南区街道渡头村的4.91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规划安排为一类工业用地、城镇道路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