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 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 号)文件规定,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现对中山市民众镇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2〕593号)、中山市2018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13)〔2020〕22号)两个批次用地批文认定失效并公布。对中山市神湾镇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5〕374号)、中山市2013年度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建)字〔2015〕1195号)、中山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建)字〔2014〕521号)、中山市2014年度中心城区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粤府土审(13)〔2018〕17号)四个批次用地批文部分批准内容予以撤回并公布。
认定失效和撤回部分批准内容所涉土地,按照原地类管理,请各镇街做好地类还原工作。
附件:1.中山市2023年度下半年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清单
2.中山市2023年下半年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部分撤回用地范围示意图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