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经你镇审核上报的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神湾镇神溪智能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神湾镇神溪村的2.1166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该用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请你镇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文号为中府函(工改)〔2024〕38号)办理后续供地手续,并督促改造主体实施改造。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神湾镇神溪智能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明细表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