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规定》(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禤瑞琪项目“三旧”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9〕15号),批准我市完善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1.036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手续。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及位置
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1.0361公顷,现状为建设用地,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年签订的征地协议,按37.5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当年签订的征地协议及横栏镇新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证明材料,签订征地协议时无青苗、地上附着物;现状建筑物由禤瑞琪自2004年1月投资建设,不属于村集体资产。故不需对横栏镇新丰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进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38.8538万元。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该土地属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四、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名下的银行账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责任人或由该组织委托的3—7人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先生、黎先生;联系电话:87612298。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横栏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