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位于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6号的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由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主改造,采取局部改造的改造方式。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6号,北至东镇大道,南至逸怡路,东至长青路,西至中山富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用地面积4.3853公顷(43852.8平方米,折合约65.78亩)。
(二)标图入库情况
改造地块于2022年5月纳入“三旧”标图入库,图斑编号44200062183,图斑面积4.3855公顷(43855.4平方米,折合约65.78亩),全部纳入本次改造范围。
(三)权属情况
改造范围内全部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改造涉及的土地已经确权、登记,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2)字第150621号,为土地权利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7月开始使用。
(四)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改造地块现有7栋建筑物,为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2年11月开始使用,已按规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现有建筑面积32713.91平方米,现状容积率为0.75,作工业厂房所用。该地块目前已拆除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改造前年产值为0万元,年税收为0万元。
改造地块不涉及闲置、抵押、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等情况。
(五)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纳入《中山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7-2020)》。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城镇建设用地4.3853公顷(43852.8平方米,折合约65.78亩)。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片区 04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2)》(中府函〔2022〕210 号 )中,一类工业用地4.0178公顷(40177.82平方米,折合60.27亩),规划容积率为2.5-4.0、建筑密度30%-50%、绿地率10%-15%、生产性建筑限高为60米(特殊工艺除外)、配套设施建筑限高100米;道路用地0.0087公顷(87.62平方米,折合0.13亩),防护绿地0.3587公顷(3587.36平方米,折合约5.38亩)。
改造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
二、改造意愿情况
改造范围涉及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个权利主体,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已按照法律法规,就改造范围、土地现状、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等事项征询其改造意愿,同意将涉及土地、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要求,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实施建设。在规划中属非建设用地部分,按照非建设用地进行管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道路和绿地等公益性用地部分,日后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需按规划开发建设时,应无偿将用地交给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使用。
改造项目拟采取权利人自主改造方式,由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改造主体,实施局部改造。改造后将用于打造留学人员创业科技产业园区,并主要引进高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医药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的项目和人才,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容积率不小于3.0,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62300平方米(含不计容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其中新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00平方米(含不计容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保留已有产权证(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534084号)建筑面积22300平方米
项目相关情况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发展实施细则》、《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商务协议书》。改造后的产业方向及产出效益需符合《商务协议书》要求。改造后年产值将不少于10000万元,年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
四、资金筹措
改造主体拟投入资金670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100万元,银行借贷46900万元,具体以资金筹措的实际情况为准。
五、开发时序
项目开发周期为2年,拟整体一次性开发,开发时间为2022年10月,拟投入资金67000万元,拟建建筑面积140000平方米(含不计容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保留已有产权证建筑面积22300平方米,主要实施工业生产厂房。
六、实施监管
(一)为确保目按期实施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要求,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与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按监管协议约定实施改造。在监管协议中需明确:改造主体应履行的实质性改造、工业厂房建设标准等相关义务;引入的产业、环保、能耗等准入要求;投资强度、产值、纳税强度、分割销售标准和要求及受让企业的具体准入标准等要求,改造主体的违约赔偿条款等相关内容。改造主体未依约依规实施改造的,按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为促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与火炬开发区授权的区属公司签订商务协议,并按商务协议约定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