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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相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12 分享:


火炬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各分局:

  2019年7月16日,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中府〔2019〕81号)有效期届满,已失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高度无须补缴地价款,无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商业、住宅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或工业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且属地镇街政府未制定实施计划的,不予出具规划条件。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含规划条件变更、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商业、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仓储、工业、公共设施、教育、文体、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仓储、工业用地相互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教育、文体、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

  (四)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公共设施、教育、文体、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用地相互改变土地用途。

  四、除上述内容外的相关工作,依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理。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