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中通道建设机遇,全面提高翠亨新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山翠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经营、开展科技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从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区科技金融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或评审、社会公示、区管委会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重大项目支持方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培育创新主体 促进自主研发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认定奖励。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要求完成年度科技统计,对首次认定通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落户奖励。对市外整体搬迁新落户至新区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变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落户奖励。
(三)育才资助。按照市科技局政策,对于上年度研发投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的,择优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育才资助。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获得市科技局研发费后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金额给予最高1:1配套奖励。同一主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立项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含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资助金额给予最高100%、8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二)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团队项目,按不大于1:0.8进行配套;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项目,按不大于1:0.5进行配套,上级部门对项目要求资金共担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
1.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
2.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3.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按照市科技局资助给予最高1:1配套。
4.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高水平研究院给予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支持。
5.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支持。
(二)创新平台配套资助。
上述各类创新平台认定后,如获建设经费支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支持经费给予最高1:1、1:0.8、1:0.5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资助金额按级别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上述创新平台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三章支持优秀科技成果 促进转移转化
第九条科技获奖奖励
区内单位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类奖项的,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的,分别按照国家、省资助金额1:1、1:0.8的比例,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支持
(一)支持区内单位承接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翠亨新区实施转化,对产业化效果明显的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已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三)实行技术合同认定补助制度。在中山市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获得资助的,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金额给予最高1:1配套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打造创新环境 鼓励粤港澳合作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国家一等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二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三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优秀企业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入围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奖励2万元。
在广东省赛区决赛获得省一等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省二等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三等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获得省优胜奖的项目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粤港澳及国际合作奖励
(一)支持翠亨新区内机构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二)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技技术合作奖的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业奖励
对新注册在翠亨新区从事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科技服务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翠亨新区战略布局且具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研平台等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组织。专项资金每年组织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以区科技金融局发布公告为准,具体申报方式及申请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区科技金融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形式审核,如有需要,将组织第三方评审并开展现场考察。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三)报批审议。区科技金融局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并提请区管委会审议。
(四)社会公示。对通过区管委会审议的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科技金融局组织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分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申请单位需提供在翠亨新区银行网点开设的收款账户。
(六)免申即享。本办法倡导“免申即享”的扶持方式,符合情况的企业,可简化申报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要求开支,用于相关项目、科研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七条 对有上级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的验收和管理参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已验收的,视同新区已验收,不再另行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执行期内搬离翠亨新区的,区管委会将收回该项目全部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如有存在以下情况的,区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估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科技、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及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与新区或区属单位签订了投资协议等文件的,根据其履约情况审定专项资金发放额度。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类别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可获得本办法支持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立项资助专题,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