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减负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附件1)和《中山市工商局关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协助对新版<营业执照>企业类型进行认定的函>的复函》 (附件2),现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191号,附件3)免征对象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我市执行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五证合一”由原来不同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统一由工商部门核发新版《营业执照》,部分新版《营业执照》在“类型”一栏无注明“企业”字样,对此,在执行免征收费政策时,可按新版《营业执照》中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进行确认市场主体类型,凡以“91”开头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可认定该机构类型为“企业”,按《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191号)规定免征有关收费。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
2、中山市工商局关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协助对新版<营业执照>企业类型进行认定的函》的复函
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发改费管〔2016〕191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附件:
1.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