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府〔2016〕151号)的规定,我市2016年12月31日已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减免政策等相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据此,各镇区及相关单位对列入应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不能减免污水处理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在取消对我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困难户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政策后,可相应享受提高补贴标准政策的对象具体为原免征污水处理费的低保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家庭用水户。具体补贴工作由市、镇(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