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物价检查所),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等文件的要求,理顺管道天然气价格,促进我市管道天然气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从2017年8月1日用气起,实施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具体如下:
一、联动定价机制的目标
为有效解决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与天然气购进价格波动频繁的矛盾,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非居民终端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同方向联动定价。
二、联动定价机制的原则
一是体现企业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用户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二是提高政府定价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公开合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三、联动机制的作价办法
(一)基准价。以管道天然气进货价格(含税,下同)为2.80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4.20元/立方米为基准价。
(二)联动价格计算方法
当管道天然气平均进货价格每立方米上升或下降0.30元以上时,供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相应上升或下降0.30元。详见下表:
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联动表
单位:元/立方米
管道天然气平均进货价格(含税) | 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 (含税) |
1.90至2.20(含2.20) | 3.60 |
2.20至2.50(含2.50) | 3.90 |
2.50至2.80(含2.80) | 4.20 |
2.80至3.10(含3.10) | 4.50 |
3.10至3.40(含3.40) | 4.80 |
3.40至3.70(含3.70) | 5.10 |
3.70至4.00(含4.00) | 5.40 |
4.00至4.30(含4.30) | 5.70 |
(三)计算依据
管道天然气购气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以管道天然气经营公司每半年(1-6月、7-12月,下同)的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为定价计算依据;原则上每半年调整变动1次,并于每年的1月、7月的10日前将天然气进货发票或合同,以及拟执行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四、应急机制
(一)当管道天然气平均进货价格每立方米超过4.30元,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每立方米超过5.70元时,管道天然气经营公司应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制定当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
(二)为应对气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当管道天然气本报告期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前一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每立方米变动幅度大于0.60元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临时报批定价。
五、执行时间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执行时间为:从2017年8月1日用气起执行。
各管道天然气终端经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并请在2017年7月31前,将2017年8—12月拟执行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请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办)、物价检查所协助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监管和政策宣传工作。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8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定价机制价格政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