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雨明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2641195
经营者:莫秋红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东边路45号首层二卡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5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东边路45号首层二卡的中山市横栏镇雨明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店经营者莫秋红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过程,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执法人员对冰箱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过期雪碧;在食品销售货架发现:统一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年9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存放有3包,统一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保质期6个月,存放有9包;现场未能出示该批食品的进货单、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查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单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5月1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莫秋红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你单位注册登记、经营许可情况;确认了2023年5月1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承认了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3日购进统一®红烧牛肉面2袋,每袋5包,进货价2.25元/包,销售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2.9.26,保质期:180天),统一®香辣牛肉面2袋,每袋5包,进货价2.25元/包,销售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3.3.22,保质期:180天),自2023年3月25日起,上述统一®红烧牛肉面超过保质期你单位仍继续销售,自2023年3月22日起,上述统一®香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你单位仍继续销售,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统一®红烧牛肉面1包,获得违法所得0.75元;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统一®香辣牛肉面7包,获得违法所得18.75元。你单位由于购进时间较长,无时出示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资质。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7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横栏镇雨明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莫秋红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我单位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圆伍角(¥19.50); 3.没收超过保质期“统一®香辣牛肉面”3包、没收超过保质期“统一®红烧牛肉面”9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3〕第8-025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