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林
居民身份证:43102119**********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
因你于2023年09月13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庆龙路鑫易废品回收店旁人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卖手抓饼和烧饼),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0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14号),已于2024年02月08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14号)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2-1号)。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添根、张恺琦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