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黄金阳
居民身份证:45*****************
住址:广西*******************号
由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电子烟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监察意见书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黄金阳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可证销售电子烟。
经核查,2023年3月开始,你(单位)伙同罗世流在未持有相关烟草部门颁发的执照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电子烟,从中获利。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民警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理想居A座801房抓获黄金阳和罗世流。黄金阳帮助罗世流“沸羊羊”售卖上头电子烟的数额为微信86487元,支付宝数额为22800元,合共109287元,经营额两人均为54643.5元。综上,你(单位)售卖上头电子烟的货值为54643.5元。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监察意见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刑事侦查卷宗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处违法经营额54643.5元的35%罚款的19125.22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听告字〔2024〕第4-496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1912*****50)、梁培南(1912*****92)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