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40480/2021-0234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1-07-12
名称: 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凭遗嘱公证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凭遗嘱公证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和登记效率,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我局对申请人提交遗嘱公证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办理公证手续,被继承人、遗赠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l日)前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交经公证的遗嘱、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办理公证手续,未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死亡的,由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公证遗嘱、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共同到登记部门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特此通告

  附件:具结书(样式)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1.附件:具结书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