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和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等文件要求,《中山市港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广丰工业大道、大丰水厂项目)》(以下简称《方案》)于2022年9月26日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编号:4420002022036)。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留规模落实原因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的要求,为做好港口镇“瓶颈路”建设和用水安全的用地保障,我局组织编制《方案》,将港口镇广丰工业大道及大丰水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调整落实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预留规模落实情况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用地空间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369号),广东省预下达中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946.6667公顷(29200亩)。《方案》使用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共4.9897公顷,未突破省预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三、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方案》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落实后,中山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各增加4.9897公顷;港口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各增加4.9897公顷。
四、批准机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五、批准时间:2022年9月26日
六、批准编号:4420002022036
七、公告方式: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告,并在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石特社区和群乐社区公告栏张贴。
附件:1.中山市港口镇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落实前)
2.中山市港口镇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落实后)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1.01中山市港口镇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落实前)LS01.jpg
2.02中山市港口镇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落实后)LS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