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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40480/2022-05551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11-14
名称: 关于印发《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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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实施细则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4日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M0用地除外)。

  第三条 本文所述配套设施指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工活动室等。 

  第四条 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配套设施,相邻多宗用地的配套设施可集中建设在其中一宗地或多宗地上。道路等市政设施相隔的多宗地可视为相邻宗地。

  第五条 集中布局建设后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按第四条实施的多宗地应以宗地为单位各自核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

  第六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不应超过产业用房的建设进度。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累计进度不应超过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累计进度;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均应符合本条要求。

  第七条 集中布局的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

  第八条 建设方应明确集中布局内容,做好集中布局方案,并明确表达在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等申报材料中。

  第九条 集中布局的项目所涉宗地,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不动产登记簿中均注明“配套设施集中布局项目”字样,并注明项目包括的所有宗地的土地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证号。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一致,即至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