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中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s.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mzj)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
2、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不涉密机密信息的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决算信息、相关统计数据;
4、本机关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5、本机关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6、人事任免事项,公务员、雇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中山市民政局政府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mzj)政务公开的公告公示栏目(http://www.zs.gov.cn/mzj/gggs/)上可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zs.gov.cn/zsmzj/gkmlpt/index。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纸(中山日报、南方日报)、广播电视(中山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山民政”)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市档案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东区街道兴文路7号市档案信息中心利用服务查询大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4)本机关在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和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我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四)收费情况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申请人申请公开对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外,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主管机构(受理机构):中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 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 邮政编码:52840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60-88267813 0760-88384668 传 真: 0760-88300973
电子信箱: zhongshanmz@163.com
四、相关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0-88384668,传真:0760-88300973,电子邮箱:zhongshanmz@163.com,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市民政局,邮政编码:528403,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