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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7379/2020-00194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名称: 患职业性肿瘤获赔47万!中山一法援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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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性肿瘤获赔47万!中山一法援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发布日期:2020-06-30  浏览次数:-

  6月28日,司法部公布新一期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22起典型案例中,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对职业病职工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其中。在中山一家电子公司任包装车间轧盒工的黄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经法律援助,最终获47万余元赔偿。

  黄某某常年在含有“苯”的车间工作,2013年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劳动部门认定黄某某的受伤为工伤,构成六级伤残。2016年5月,黄某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12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某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审查并当天指派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赖律师承办该案。

  2016年8月,承办律师代理黄某某先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9月6日,劳动部门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620.64元和伤残津贴13027.86元,共计32648.5元。其后,用人单位足额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

  2016年10月24日,承办律师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再次代理黄某某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96411.3元。然而,用人单位只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拒绝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赔偿黄某某545074.75元。企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扣除黄某某已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性质相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部分外,判决企业赔偿478344.3元。随后,黄某某拿到了用人单位民事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劳动者患职业病获工伤保险赔偿,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司法部对该案点评认为,职业病工伤非普通工伤,在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严重影响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生活,对于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如只是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因此,从保护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司法判决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做好职业病安全防护而承担职业病的侵权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完全补偿职业病患者的损害,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生活,还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形成更有利劳资双方和谐共存的社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