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我省外贸企业的覆盖面,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稳生产,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省商务厅《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粤商务贸函〔2022〕19号,下简称《申报指引》)支持标准的“小微企业类”升级为“普惠平台类”,适用企业从“2021年度出口额在300万(含)美元以下出口企业”扩大为“2021年度出口额在600万(含)美元以下出口企业”。具体如下:
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定义
将“小微企业类”的名称调整为“普惠平台类”,其中“普惠平台类”的定义为“保险公司采用平台类保险产品承保2021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含6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业务。”
二、重点注意要点
(一)重复投保情况
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请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结合投保企业意愿和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为避免重复申报,总体原则第2点修改为“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普惠类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如保单有效期不重叠,该企业可以申报,申报时‘按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普惠平台类专项和一般企业类专项。”
(二)“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
原“(六)‘小微企业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调整为“(六)‘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根据2021年度出口额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的分段出口企业名单,核定“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和资助额上限。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需取申报资助金额、实缴保费、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三者最低数为应资助金额。
三、资金入库
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请相关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入库参考及2022年1至8月已发生项目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先行评审,2022年9至12月项目申请材料于2023年1月20日前送我局。
请注意核实投保“普惠企业类”(垫付)相关企业存续情况,以及2022年1-8月与9-12月期间的重复投保和退续保情况等。
本补充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中原涉及“小微企业类”的内容均相应调整为“普惠平台类”。
其他事项及管理工作要求不变。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贸促科 萧洪辉 联系方式:8989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