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镇修订了《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swz)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介绍;
2.镇区文件;
3.政务动态;
4.财政信息;
5.政府工作报告;
6.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我镇主要通过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网站。开设“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神湾镇)”(http://www.zs.gov.cn/zsswz/gkmlpt/index),公众可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我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机构介绍”“镇区文件”“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招商引资信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指南”“其他”等部分,其中,“机构介绍”划分为“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两个信息子类,“镇区文件”划分为“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两个信息子类,“其他”划分为“人事信息”一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信息名称、文号、关键字、发布日期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2.其他辅助公开方式。
(1)通过公众号“神湾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必要时通过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我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神湾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神湾镇神湾大道中48号政府大院二楼
邮政编码:528462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0-86608903
传真:0760-86609988
网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系统网址:https://ysqgk.gd.gov.cn/760059/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我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为方便您申请,提高申请效率,申请前请认真阅读“申请须知”和“温馨提示”。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0059/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受理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备,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的,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答复。
受理机构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申请人申请公开对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外,不收取费用。
三、相关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认为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0-86608903,传真:0760-86609988,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60-12345(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