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近日,中山市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金斗湾畔业主10楼(顶层)某业主装修房屋,正在拆除室内一幅承重墙。
接报后,坦洲镇城建局执法人员汇同有关部门迅速前往报案现场。经查,业主叶某在装修时,为了改变客厅格局增加空间,在未经小区设计单位或具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承重墙修改、加固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欲拆除剪力墙(承重墙)。幸运的是,该房屋位于顶层,承重墙只是打掉一部分,正在凿除剪力墙柱根部混凝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叶某立即停止装修,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业主叶某尽快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并由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修复承重墙,恢复原貌,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目前,这件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装修房屋案件已移交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同时,业主叶某也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分析·
房屋安全涉及公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拆除承重墙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会危及建筑物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并给整幢楼房造成安全隐患,行为人因此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惩罚。因此,市民在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破坏、拆除承重墙和承重结构;因特殊原因需破坏、拆除承重墙和承重结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以免造成安全隐患。在装修过程中触犯房屋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案例中,叶某因缺乏基本常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关于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
近年来,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从相关案例来看,主要是房屋使用人不懂法、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随意、野蛮拆改、扩建等造成,责任人受到的处理主要有:一是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一定损害,需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结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等处理,并面临处罚;二是造成整栋房屋无法加固或继续使用,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确有私拆承重墙或者其他违法装修的行为,无论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是被侵权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此行径主张相应权利。民事救济途径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中,赔偿的损失包括房屋鉴定费、加固设计费、加固费以及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等。
行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私拆承重墙造成楼体损坏,严重危害其他居民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中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及量刑范围,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