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2023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经营者达成,或者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类型非常多,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从缔结主体来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垄断。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垄断协议由主体、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组成。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违法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不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进行市场定价或者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3.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包括: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者集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关系。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与前三个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另外,虽然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是通常认为这里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在内。其次,从行为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最后,从后果来说,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了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行政垄断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妨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让优良的产品不能胜出;另一方面,被保护的企业也会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弱化其开拓创新、适应挑战的能力。
三、违反反垄断法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四、新反垄断法有哪些亮点?
01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
02 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位,该制度从过去一种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进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03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04 完善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则,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完善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定。
05 完善经营者集中管制相关规则,完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06 明确打击行政垄断,引入约谈制度,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行政垄断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07 大幅度提升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特定人员的责任,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