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商协会及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外资工作,延续市“外资十五条”政策效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对原“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进行修订,草拟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征询公众意见,请认真研究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修改意见。请于3月3日前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我局,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需附上身份信息,以企业名义提出需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此函。
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2月21日
(联系人:冯英姿,电话:89892332)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千方百计稳住外资基本盘,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利用外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奖励对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
第五条 项目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自2022年起,对自然年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一)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按该年度实缴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2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实缴金额的1.5%给予支持。
(三)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实缴金额的1%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须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并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金应在到位后1年内投入到本企业在本市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二)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本企业在本市的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资金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中山、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天。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奖励项目名单公示后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奖励资金总额超出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资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奖励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设立专门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第六条相关承诺的,资金申报单位应及时纠正或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