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影响,科学、有效推进道路建设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是指对疏解范围内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进行交通组织疏导及交通疏解工程设计,降低道路建设施工的交通影响,保障道路建设期间交通运行有序、安全。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交通仿真评估,是指通过仿真建模手段,建立完善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现状的仿真模型,对道路建设影响范围内交通组织、交通管理、交通信号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项目、改扩建道路项目以及道路维修项目等。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全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的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建设项目,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
(一)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施工持续时间覆盖早或晚交通流高峰时段。
(二)连续占用主、次干路施工时间超过24小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次干路完全封闭施工;
2.两条以上相邻或交叉主、次干路同时部分封闭施工;
3.高峰小时路段饱和度超过0.7的主、次干路部分封闭施工,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三)高峰小时路段双向机动车流量超过700pcu/h的支路,采取完全封闭施工,且施工时间超过24小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建设项目,需在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进行交通仿真评估。
(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6个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现状饱和度超过0.75,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二)次干路建设项目,施工期12个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现状饱和度超过0.75,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第七条 符合启动条件的道路建设项目,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组织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八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①收集建设工程资料;②确定交通疏解范围;③对疏解范围内道路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交通仿真模型;④分析现有道路施工作业方案对道路交通的影响;⑤进行交通疏解方案设计;⑥进行施工期间交通疏解工程设计。
第九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费和按照疏解方案实施的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项目前期预算中,相关施工措施费可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单项计列并按实结算。对于符合启动条件准备建设但前期未预留编制经费或未预留实施疏解方案工程措施费的,可在项目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十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参考附件1《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应参考附件2。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时,一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结合交通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道路建设期间,如发生重大项目方案调整或因道路建设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交通安全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道路建设单位,并由道路建设单位及时优化和调整交通疏解方案,重新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查。
第四章 编制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编制单位还应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应对道路建设交通影响进行客观分析,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措施,降低施工期间交通影响,满足交通实际需求和施工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道路建设规模达到启动条件,但未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开始工程施工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权责令道路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恢复路面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施工建设期间,道路建设单位、道路施工单位等,应按照交通疏解方案落实各项交通疏解措施,并在道路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道路施工告示牌,同时公示施工期间交通疏解工程设计总图和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道路建设期间,道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道路建设施工作业的监督,对不符合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应立即要求道路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因道路建设引发严重交通拥堵或交通安全等问题,道路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道路施工单位等,优化调整交通疏解方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的批后监管,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安全文明监督中应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道路建设期间,因道路施工单位未落实交通疏解方案而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道路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施工、占道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严重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道路建设项目无需补做交通疏解方案。
附件:1.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编制要求
2.相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