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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府规字〔2021〕9号、中府〔2021〕1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10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

  第三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方面应按照本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但列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豁免清单主要包括:一是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二是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三是应急抢险项目及应急工程;四是保密项目等。

  第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制定、完善各行业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建立内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海绵城市的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六条 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对于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使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后续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实行联合审图,将海绵城市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时,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时,应整合海绵城市相关规划信息,纳入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镇街辖区内重点区域建设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镇街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主要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并提出与该目标指标相匹配的建设、管理措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目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确定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市政、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在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相关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等资金需求。

  第十条 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市城市更新局及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立项或土地出让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阶段,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投资人代表或者由投资人设立的建设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控指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列明有关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进行重新审查。未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不得取消、减少海绵设施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验收管理,组织制定海绵设施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担负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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