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市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扶持资金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运用制定的预警规则,及时发现、处理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
第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产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规范使用、管理产业扶持资金的自觉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包括受理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组织产业项目评审和验收、跟踪产业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对申报产业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产业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产业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动态监控系统维护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预警规则向产业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
(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动态监控系统上同步产业项目监管信息,包括上传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产业项目申报通知、产业项目评审、产业项目公示、产业项目验收、产业项目进展监督检查等资料,并及时回应处理预警信息。
(三)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产业项目进度在动态监控系统上上传项目申报、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和项目绩效自评等资料,及时回应处理预警信息。
(四)产业部门之间建立配合联动,上传相关信息,包括:
1、产业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局进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结论上传动态监控系统;
2、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产业项目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定期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报告上传动态监控系统;
3、产业主管部门对于跨年度分期扶持的项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进度评估检查,评估结论上传动态监控系统;
4、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业产业扶持资金领域产生的守信激励名单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推送到动态监控系统;
5、市财政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产业主管部门上传动态监控系统;
6、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激励对象及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推送到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章 动态监控体系
第五条 监控范围
(一)动态监控对象为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的产业主管部门和受扶持对象;
(二)监控资金范围包括无偿补助资金和有偿投入;
(三)动态监控环节涵盖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全过程,包括预算执行、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拨付和验收、绩效评价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六条 无偿补助资金预警分类
根据预警内容性质将分别对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预警分为黄色预警、红色预警和熔断预警。
(一)黄色预警
产业项目管理环节:
1、申报单位注册用户资料不完整、申报资料不齐全;
2、申报单位存在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行为;
3、申报单位被纳入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单位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
5、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接受项目监督(包括未主动申请验收、逾期不整改等行为);
6、产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7、产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发布、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流程不完备。
预算执行环节:
8、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
9、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率较低。
(二)红色预警
预警升级:
1、黄色预警信号发送后30天内
涉及的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未能完全处理的,升级为红色预警。
项目管理环节:
2、申报单位未按照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合同等规定使用资金;
3、申报单位未能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课题研究或实现某一发展目标;
4、申报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被纳入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单位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6、产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核项目;
7、产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实施项目验收;
监督检查环节:
8、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9、申报单位不配合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产业主管部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
(三)熔断预警
预警升级:
1、红色预警信号发送后30天内涉及的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未能完全处理的,升级为熔断预警。
项目管理环节:
2、申报单位所报资料不真实,存在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3、产业主管部门违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
4、产业主管部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产业主管部门与申报单位存在合谋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环节:
6、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为差;
7、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有偿投入资金预警分类
(一)黄色预警
1、受托管理机构未按约定履行职责;
2、受托管理机构未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产业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认定项目投资进展缓慢,或没有按既定方向进行投资;
4、产业项目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5、政府出资拨付到基金账户满一年,资金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信号发送后30天内涉及的产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申报单位未能完全处理的,升级为红色预警;
2、产业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认定项目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预期目标;
3、产业项目投资估值低于原始出资额70%;
4、产业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5、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6、政府投资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7、产业项目投资出现不符合股权投资协议或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8、投资项目未能达到约定绩效目标;
9、政府投资资金出现下列行为的: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熔断预警
1、红色预警信号发送后30天内涉及的产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申报单位未能完全处理的,升级为熔断预警;
2、有偿投入产业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动态监控运作机制
(一)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处理,及时发现疑点。预警内容涉及产业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定期收集,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或文件通报方式对产业主管部门发出提示、整改、追回财政资金等通知,并督促产业主管部门按时进行整改,纠正不规范行为。
(二)预警内容涉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由产业主管部门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定期收集,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发出提示,由产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申报单位按时进行整改。
(三)黄色预警处理:系统向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发送黄色预警提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根据预警内容进行整改,并在系统反馈整改情况,系统视整改情况处理(消除、保留或升级)预警信号。
(四)红色预警处理:系统向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发送红色预警提示信息,中止项目实施,要求产业主管部门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在动态监控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预警问题作出整改,系统视整改情况处理预警信号。
(五)熔断预警处理:系统向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发送熔断预警提示信息,要求产业主管部门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终止项目实施。产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在动态监控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预警问题作出整改,系统视整改情况处理预警信号。
第九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客观情况,及时清理、整合本部门负责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可根据预警信号提示信息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归并或整合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建议:
(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行政策扶持方向、对应的政策目标和特定任务已完成或发生变化、设立的审批依据已作调整的,应予撤销。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低于当年产业扶持资金整体执行率;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局、审计局或有关监察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显著,使用范围和用途类似、政策目标、管理方式或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五)因业务产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调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事项发生变化等其他应予调整或撤销的情况。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等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产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作出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发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