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中山市财政局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山市单位会计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1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会计从业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2号)两份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山市单位会计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1号)
2.《关于印发<中山市会计从业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2号)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财规字〔2016〕1号和中财规字〔2016〕2号文件的通告》政策解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