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金融领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1日
中山市金融领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市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及《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结合中山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市金融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金融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金验收。市金融局可根据相关规定及需要自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章 资金验收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市金融局、镇(街)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资金使用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市金融局主要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实施过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三)自行组织或委托并监督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四)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镇(街)相关部门职责:
(一)配合市金融局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调查、检查;
(二)协助市金融局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三)协助市金融局开展项目验收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主要职责:
(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资质等,并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场地;
(二)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的合规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市金融局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调查、检查。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金融局实施项目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本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配合市金融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
(四)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
(五)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内容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检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对于财政补助类项目,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等情况;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第四章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验收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实地考核验收、书面审查验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开展。
实地考核验收是指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等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书面审查验收是指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等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资料进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验收组视项目需要,由技术专家、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资金使用单位、协助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市金融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抽取专家,或通过对口省级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并参与选取监督。专家库无法满足需求的,经报局党组同意后按需求采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凭证;
(四)项目合同等明确验收内容的文件。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组织验收。由市金融局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财政扶持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检查、满意度调查、拨付情况检查。
(二)提交材料。资金使用单位按当年的验收通知提交所需材料。
(三)开展验收及满意度调查。由市金融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收到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入账、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根据补助具体对象,设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政策宣传、申报流程、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以及对该政策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该项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等。为减少资金使用单位负担,检查工作和满意度调查工作可同时进行。
第五章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
第十五条 验收通过: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符合管理办法或申报通知的条件,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提供虚假验收材料和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补助类项目不符合产业扶持政策补助条件的情况;
(四)其他视为验收不通过的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不通过的,由市金融局按相关程序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如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程序追回下拨专项资金外,限制资金使用单位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申报、审计或验收材料,存在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市金融局认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未按市金融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财政资金的,遵循信用管理原则,不再受理该单位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在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使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验收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人员名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痕迹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参照中山市金融局档案管理系列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验收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及《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金融领域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