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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规字〔2021〕4号 、中工信〔2021〕20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财务审计科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15日         


(联系人:缪建雄、李欣宝,电话:88315623)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安排下达,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明确规定扶持对象、方式、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扶持对象、方式、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二)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地方配套等)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中有偿资助方式按照省相关文件或《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扶持条件和标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没有规定扶持条件或标准的,在各子项目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专项资金申报

  (一)资金申报

  1.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入库通知制定本市入库通知,下发至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资金各项目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或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明确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条件或申报程序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方案,经审核后执行。

  2.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可依据子项目实施细则和入库通知,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或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因其他原因不能在系统申报的,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

  二)镇(街)推荐

  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3.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匹配,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4.信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属于信用中国网、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失信黑名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三)市局审核及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拟入库名单及项目优先顺序,项目库管理事项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次审核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或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省级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待资金安排计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复下达至中山市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入库储备项目中优选项目,形成扶持计划方案。

  五)扶持计划方案报批及拨付

  扶持计划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公示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扶持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科研用途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单位基本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各“财政事权”或“政策任务”分别计提、全局总额控制。

  (一)事前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政策任务总额的1%,计提比例不超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的1%,且当年所有专项资金计提的事前工作经费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政策任务总额的1%,计提比例不超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的1%,且当年所有专项资金计提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事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或完工评价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入库或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违规多头申报的。

  (四)被纳入信用中国网或产业扶持资金系统黑名单的。

  (五)其他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不予入库或奖励的。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申报时对未发生上述情形进行承诺,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提交。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考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按照验收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价等环节,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十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挤占、挪用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同时要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在5年内限制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或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项目承担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本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经信〔2016〕34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图解】《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