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
为落实整改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中农财〔2017〕8 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将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鱼塘)纳入不予补贴的情形,对其他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内容也作相应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6〕21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6〕167号)文件精神,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确保完成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按照“证补合一,凭证补贴”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
1.已按照《中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即为补贴对象。
2.未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按土地确权到户办法确定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即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1.已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补贴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即为该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
2.暂未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村(居)、组,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则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
3.市属、镇街所有的耕地,村级集体所有的耕地暂不补贴,待上级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补贴范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林地;
2.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鱼塘);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常年抛荒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已征用或预征用的耕地。
(三)补贴面积的申报和核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核实、收集、汇总各村委会上报的资料。
1.面积申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以土地确权的资料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后,填报《中山市年土地确权面积调查表》后下达到相关村(居)、组,再由村(居)、组分解到户,填写并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上报《中山市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申报补贴的农户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代理金融机构的有效存折复印件。
土地确权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农户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已完成土地确权测量而未确权颁证到户的村(居)、组,测绘公司提供的测量资料。
2.面积录入。对已有较完整表格资料的村(居)、组,在原有的表格资料上录入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数据,核对无误后汇总送至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表格资料欠缺较多的村(居)、组,以户为单位,整合现有电子文档数据,完整录入每户应补贴面积数。欠缺的资料项目,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由村级安排专人收集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后装订成册送至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录入。
3.面积核实。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各村(居)、组上报的补贴面积,并确保《中山市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登记的各项内容完整。核实的主要依据:一是土地确权资料;二是实地调查获得的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数据;三是暂未有土地确权成果的个别村(居)、组,也可采用耕地发包合同中载明的面积数据。
核实原则:一是经核实的补贴面积与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以核实的补贴面积为准;二是村(居)、组上报的补贴面积原则上不得高于镇街下达的补贴面积,否则,村(居)、组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三是申报的补贴面积需有土地确权资料或耕地发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4.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各村上报《中山市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并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后,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在全村农户聚集区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5.面积确认。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核实、公示情况确定补贴面积,填报《中山市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镇街级汇总表》,加盖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将确认的《中山市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电子文档移交镇街财政部门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作为兑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报送的内容存档,并抄送1份到市财政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汇总各镇街的补贴数据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部门,镇街财政部门按照市资金拨付文件的要求委托当地代理金融机构采用“一折通”及时兑付给农户。
(五)补贴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方向和内容根据省有关部署另行研究确定。
一是支持农业政银保项目。通过政银保方式,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扶持,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着力解决以规模种植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二是采取贷款贴息、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奖补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三、保障措施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关系到全市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镇街政府要建立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机制,将工作分解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安排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农业农村情况的人员(要求在编人员)跟踪落实、完成。由于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并实行工作责任制,经办人员应相对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指导镇街开展“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申报、汇总、上报补贴面积。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补贴资金,监督镇街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镇街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村(居)、组的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镇街财政部门负责本镇街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利用当地的电视、报刊、宣传栏、发放明白纸、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解释,对一些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多做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镇街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各项支出,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监督考核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面积的登记、汇总,按时按质上报补贴资料,如延误并催报后,仍不能上报补贴资料的镇街,市农业农村局可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的镇(街)领导,并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相关项目中扣分。此外,还应做好补贴资料的核实、公示等工作,如有农户虚报面积、骗取补贴资金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应负连带责任,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广大农户是农业“三项补贴”的受补对象,是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应积极支持镇街、村干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并做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存折帐号“三位一体”,如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不受理、不补贴。镇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对因农户提供无效存折帐号或农户姓名和存折帐号不吻合导致无法兑付的,需督促补贴对象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各镇街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及时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定期收集各镇街补贴资金的拨付情况向各镇街政府通报,并对不按时兑付资金的镇街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相关项目中扣分。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中农财﹝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