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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规字〔2021〕3号、中商务贸字〔2021〕9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6月3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外贸结构,巩固我市外贸市场份额。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1.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

  2. 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资助,每家小微企业获得省市财政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小微企业资助额上限。其中:

  (1)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拨付给投保企业。

  (3)对年度总保费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全覆盖的投保企业,市级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2. 对小微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年度保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一般企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支持。

  3. 对投保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请资金的,将取消投保企业在支持期间内该保险标的的支持资格。

  第五条 鼓励进口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企业),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支持期间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2)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3)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4)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5)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6)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 对支持期间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支持期间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对象。

  1.线下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业务的企业。

  2. 线下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支持年度内开展过进出口业务(自营进出口或供货本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

  3. 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线上展扶持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线下展览组织者组织本市企业抱团参加线下境外展览,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本市线下展览组织者及线下参展企业给予支持:

  (1)组展活动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结束后,展览组织者应及时到市商务局备案。

  (2)组织参加以下境外展览之一: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参加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

  (3)抱团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4)一般性展位及特装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2. 对上一年度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配套支持。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1. 线下展览组织者:

  (1)组织线下参展支持。按照每组织1家企业参展即给予1000元的补贴标准,对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统一特装支持。针对中山区域宣传方面的特装,按照统一特装费用支出的50%对实际承担统一特装费用的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奖励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的统一特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在境外自办符合支持范围的贸易型展览的场地租赁支持。线下展览组织者,除可获上述两项支持外,按照场地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70%(仅限本市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给予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单个展览项目租赁费用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线下参展企业:

  (1)线下参展支持。对参加符合支持范围的境外展览的线下参展企业,根据下列档次获得支持:

  ① 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的(招展文件中已明确针对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给予补助或免除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的除外)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②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0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③ 对参加“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1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2)特装支持。按照线下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本项目为省级及以上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的配套扶持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下拨的扶持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且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线上参展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

  第七条 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一)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及支持期间以申报通知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企业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上出具的《商务诚信报告》显示诚信等级被评价为C等(含CCC、CC、C三个级别)及以下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根据年初预算时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实施项目、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工作。经审计、监督或主管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相冲突的部分,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9〕249号、中商务规字〔2019〕5号)即行废止。


解读:《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