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7日
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展普惠性科技金融的若干意见》(粤科规财字〔2017〕1号),为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规范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下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设立,用于推动中山市科技金融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风险准备金分担机制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授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已获得我市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科技支行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银行参照银监会贷款分类办法确定的关注(逾期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本金、应付当期利息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产生贷款本金逾期或不良贷款,银行已穷尽追偿程序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或仲裁费用。
第五条 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商讨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方案,以及处理临时出现重大特殊情况。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资金池由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出资如下:
(一)省科技厅出资0.2亿元;
(二)市科技局出资1.75亿元,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1.05亿元。
本风险准备金可根据运作情况或上级要求,增加资金规模。
中山火炬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按不低于火炬开发区风险准备金出资规模所占比例予以支持。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入池企业的遴选,审核企业提供的入池申请材料;
(二)统筹入池企业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
(三)与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管理监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四)与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并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火炬开发区入池企业的遴选和推荐;
(二)与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监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三)与市科技局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并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考核;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如下工作:
(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并负责账号管理及资金核算管理;
(二)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三)根据本办法,办理担保资金补偿、协助追偿不良贷款及核销担保损失等具体事项;
(四)每季度报送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资金调拨情况。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如下工作:
(一)作为风险准备金子账户的开立银行;
(二)提供风险准备金20倍数额的实际贷款情况;
(三)审查、发放和管理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
(四)负责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提起诉讼,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办理风险准备金补偿手续;
(五)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准备金账户;
(六)制定详细的科技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入池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给予风险准备金存管和入池企业存贷款优惠利率支持;
(七)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追踪和监控。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出资的全额风险准备金;子账户作为实际开展风险准备金项目的担保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准备金前,应向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子账户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准备金子账户,每季度根据上季度风险准备金项目业务贷款发生额度,按5%的比例核算是否补充风险准备金,并相应从风险准备金母账户拨付至子账户。
(二)每季度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情况以补充或回拨方式调整子账户的风险准备金,各合作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总额以风险准备金出资总规模为限。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受托管理机构指定专人管理风险准备金母、子账户和会计账务。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重点扶持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市级创新标杆企业、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后备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拥有专利成果或其他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入池企业,申请入池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类企业:
1.在中山注册时间半年以上,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法人;
2.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研发的能力,建立研发机构,有研发场地和研发设备;
4.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达3人以上;
5.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6.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成长类企业:
1.在中山注册时间2年以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法人;
2.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年销售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研发的能力,建立研发机构,有研发场地和研发设备,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或不少于50万元;
5.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达5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6.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7.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省、市在中山支持设立的科研机构,以及其为科技成果转化在中山设立的孵化企业。
第十六条 市级创新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原则上可优先入池,其他企业需现场核实企业科研情况。
第十七条 本风险准备金项目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运作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项目企业入池及贷款程序如下:
(一)入池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为入池企业。
(二)选择合作银行。入池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相关贷款程序对入池企业和贷款资金用途进行尽职调查,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入池企业发放贷款。
(三)银行贷款情况反馈。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7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反馈放款信息,并及时更新还款情况。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每季度报送不良贷款追偿跟踪情况表;
(二)每半年提交科技信贷业务评估报告;
(三)每年度提交科技信贷贷款企业用款情况报告;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受托管理机构应协助合作银行追偿贷款。
借款人逾期还款超30天的,基于实质风险情况列为不良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负责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追偿。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合作银行可就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贷款补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组织市科技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合作银行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风险补偿的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联席会议意见,按单笔贷款金额区间比例分摊风险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风险分摊比例如下:
(注:孵化类企业是指落户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
房产抵押类贷款采用商业贷款和科技信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持,企业申请贷款中足值抵押部分(抵押物评估价值×70%),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不再进行风险分摊,银行只可对超足值抵押部分的贷款金额申请纳入科技信贷支持范围,若企业分多笔提款,足值抵押部分的商业贷款发放时间不能晚于科技信贷支持部分。
广东网上科技支行风险准备金风险分摊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本风险补偿金只承担市级部分,其余部分向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解决。
第二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补偿金额,以贷款的风险分摊金额为准,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总额为限。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金额超过备案金额,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抵扣合作银行与企业间的借款或抵押金额,借款人应向合作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收回欠款后,另行协商风险准备金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受托管理机构应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银行应在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补偿责任后,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合作银行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在借款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受托管理机构对此予以协助。
回收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风险分摊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及风险准备金资金池的承担金额,如有结余,退回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经法院依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批,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
(二)以审批时点作节点,重新计算不良贷款净损失,按照风险准备金补偿比例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联合行文批复,核销各自贷款准备金损失部分。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拨付和开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支出范围:
(1)由省科技厅出资的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纳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
(2)由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最高可提取上年度利息收入的50%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业务补贴,结余利息纳入风险准备金资金池,每年度申请业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从风险准备金账户结算提取。
(3)产生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优先从风险准备金的利息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风险准备金本金中补足。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风险准备金整体运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3%以上(含3%),经联席会议商议后,有权暂停科技信贷业务;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后,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当发生不良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池承担的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准备金总规模的50%以上(含50%),暂停科技信贷业务3个月;经整改,可恢复科技信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连续6个月未对新增贷款企业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经市科技局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后,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
第三十条 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准备金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应签订风险准备金项目协议,进一步明晰责任和义务,本办法若未明确的事项可在项目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市科技局联合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事项由市科技局与各镇街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