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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残联规〔2022〕13号、中山残联〔2022〕1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康复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中山市户籍0-17岁,同时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山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的0-6岁残疾儿童。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五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逐步开展持有中山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1-17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及困难的7-17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0元/人,非困难的7-17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助时,若一年内已申请助听器补助的,则在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补助中扣除相应费用。

  2.肢体残疾矫治:为0-6岁残疾儿童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其中含矫治手术补助、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助。

  (三)康复训练

  1.0-6岁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一、二级视力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月,三、四级视力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月,每人每年最多补助10个月。

  2.0-6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多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困难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一、二级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一、二级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月。

  (3)残疾儿童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门诊进行康复训练, 纳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不纳入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参照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标准给予补助。

  3.残疾儿童同一康复训练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5.根据本市经济状况,逐步提高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七条 残联组织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辖区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有效的中山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二)审核。

  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实时录入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三)审批。

  1.市残联根据镇(街道)残联提交的资料进行比对审批,将审批结果反馈各镇(街道)残联。

  2.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如对申请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存在疑问的,可安排到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3.异地康复的,需待市残联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异地康复。

  4.审核未通过的,由市残联出具书面说明。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收到申诉后,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市残联或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市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民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服务协议扫描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市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书面报告市残联,市残联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五)结算。

  1.市内康复结算方式。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所享受的政策补助统一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超出政策补助的金额由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给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2.异地康复结算方式。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市残联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未按照残联规定的审核流程批准,自行到中山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救助范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


第五章  经费保障、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对已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推动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残联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中山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辖区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合格测评。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