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文体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文艺体育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文体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残疾人文体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文体宣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0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体经费是指市、镇街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残疾人文艺、体育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文体经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镇街财政预算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文体经费管理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中山市残疾人文艺体育活动中人员补助 、场地租赁、器材购置、节目制作、获奖奖励等。
(二)残疾人文艺经费使用标准
1.对参加文艺节目排练演员给予适当补助,参加排练及演出期间餐费按制定标准据实列支。对参加排练人员购买适合的意外险。
2.参加市举办的各类残疾人文艺比赛,各镇街对在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创作奖的,按照市制定标准给予补助,经费由镇街负责。
3.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文艺比赛获得奖项的,市按照上级的奖励标准给予补助。
4.参加省内外(境外)残疾人文艺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文艺人员、教练员、指导老师按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5.文艺节目创作经费,主要用于节目全新创作、二次创作。音乐制作经费,用于根据节目需要制作音乐,相关经费按照制定标准支出。
6.举办各类残疾人文艺比赛,聘请评委按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7.举办演出聘请的艺术总监、主持人、手语老师按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体育经费使用标准
1.市内集训人员补助按制定标准发放;参加国家、省集训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所获成绩相应标准发放。
2.负责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的裁判员、分级员、工作人员补助按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3.代表中山市参加省级残疾人各项锦标赛获奖人员补助按制定标准发放,教练按所带运动员获奖补助总额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当年发放上一年度的获奖补助。
4.各镇街组队参加市残运会,由各镇街按市级制定标准对在比赛中获前六名的运动员发放获奖补助;参加市级各项残疾人锦标赛获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按不高于市残运会标准的50%给予补助,经费由镇街负责。
5.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获得奖项的,按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文件的奖励标准给予补助。
6.医疗费主要用于参训人员的挂号、检查、治疗和住院等费用;保险费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集训购买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7.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对训练期间的零星小额器材、训练器材消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按照运动项目具体情况核定支出。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中的第六条中所涉及的经费没有明确的部分均由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镇街可参照有关标准配套执行。
第三章 设备器材购置和资产管理
第六条 文体经费购置的文体技能器材、道具、残疾人运动员特殊装备、易耗文体技能器材等由相关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采购要求统一采购,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器材、装备的调拨、报损和报废等资产处置,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相关单位要制定年度器材、装备采购计划,本着满足培训、排练、训练、比赛等需要,并在留有余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器材、装备不足或闲置。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文体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支出须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理报销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有权拒绝报销,特殊原因需附情况说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省、市下拨的各项文体专项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涉及外事的文体活动经费参照外事活动原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做好文体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经费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经费实际使用单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文体经费;组织或个人在文体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过去本市残疾人文体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