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除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法定安置比例1人(含)以上,且有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二)就业人员: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残疾人;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1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四)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五)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六)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按规定时间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法定安置比例1人(含)以上,且有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对超出部分的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实际用工月数,按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
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超比例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6月30日前(遇有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时间为准),到属地镇(街道)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逾期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受理回执》;
3.《中山市用人单位在岗就业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2);
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全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原件;
7.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二)初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镇(街道)残联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当年7月20日前(遇有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时间为准)将所有申请资料报中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中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8月20日前(遇有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时间为准)将所有申请资料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退回所在镇(街道)残联并说明原因,再由镇(街道)残联退回原申请单位。
(四)审批。市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呈报程序依次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市残联审批后,做好经费预算,落实超比例奖励经费,次年财政经费下拨后,通过银行划拨,及时足额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超比例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残联部门要正确指导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申报工作,按职责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超比例奖励经费的,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中山残联〔2014〕41号)文件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经费的,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中山残联〔2014〕41号)文件要求,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2017〕2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