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指导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0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业技能经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的经费。
第四条 职业技能经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参加市内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二)担任市内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老师;
(三)担任市内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评委;
(四)参加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残疾人;
(五)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等赛事的参赛人员;
(六)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等赛事获得奖项的残疾人;
(七)参加残联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
(八)参加社会公开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参加市内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补助标准
1.培训补助30元/人/天(含交通费)。
2.餐费早餐10元/人/餐、中餐25元/人/餐、晚餐25元/人/餐,据实列支。
3.住宿费80元/人/天,包含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洗涤费、床上用品等费用。
4.按不超过200元/人/次保险费标准参加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据实列支。
(二)担任市内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老师补助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学时劳务费的标准对担任市内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老师进行补助。补助学时计算按实际发生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聘请市外、含境外培训老师按不高于标准30%增加劳务费。
(三)担任市内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评委补助标准
按照500元/人/场的劳务费标准对担任市内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评委进行补助。
(四)参加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获奖人员补助标准
按照3000元(第1名)、2000元(第2名)、1000元(第3名)、800元(第4名)、600元(第5名)、500元(第6名)的标准对参加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获奖人员进行补助。
(五)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赛事参赛人员补助标准
按照1000元/人/次的标准对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赛事的参赛人员进行补助。
(六)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竞赛等获得奖项的残疾人补助标准
对残疾人参加省级(含)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创业等竞赛获得奖项的,市按上级的标准进行补助。
(七)参加残联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补助标准
参加残联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享受500元/人/次的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八)参加社会公开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补助标准
1.参加社会公开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享受省技能晋升政策和相应的补助外,可申请享受2000元/人/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培训费低于培训补助限额的,按实际培训费给予补助。
2.对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技能补助。
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其中第(八)项第2点所需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镇(街)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项目补助标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经费使用要求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出须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理报销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的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有权拒绝报销,特殊原因需附情况说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省、市下拨的各项职业技能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涉及外事的职业技能活动经费参照外事活动原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做好职业技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经费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职业技能经费;组织或个人在职业技能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