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残联规〔2022〕5号、中山残联〔2022〕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帮助残疾人克服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重病、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政府有关部门补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实施一次性紧急救助的措施。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救急救难及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六条 常住中山市的非中山户籍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中注明现居住地址为中山市的残疾人,特殊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负担。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七条 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需治疗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

  (二)因交通事故或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违法行为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其它不应救助的行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对象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患重病、罕见病症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50%救助,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按8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每次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低于5000元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救助范围(“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除外),每个自然年度只救助一次。

  (二)因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财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户,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户。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二份;

  2.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双低”家庭的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户口簿复印件;

  3.因患重病、罕见病症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提供疾病诊断(出院)证明、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未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

  4.交通事故的救助对象,需出具《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5.因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出具图片资料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证明;

  6.救助对象开户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救助依据。

  (二)审核。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村民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救助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镇(街道)残联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市残联对镇(街道)残联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镇(街道)残联,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市残联审批后,落实相关救助经费,通过银行划拨,及时足额发放到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第十四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经费的,除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经费外,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救助名单。

  第十六条 残联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救助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档案。镇(街道)残联做好《审批表》的备案工作,市残联负责收集保管的档案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有的申报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28日实施的《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中山残联〔2017〕95号)和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中山残联〔2019〕67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