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残联规〔2022〕8号、中山残联〔2022〕1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是指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及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的扶持经费。残疾人申请创业扶持经费,不能重复享受本级政府的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扶持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为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不得同时申请,享受每项扶持后的次年方可申请其他扶持(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除外)。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扶持补贴

  1.申请首次创业扶持补贴,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属于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1年(含)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2.申请第二次扶持补贴,必须在第一次申领扶持金后,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属于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济效益的项目。

  3.盲人按摩创业者必须自主经营,聘用本市户籍视力残疾人为按摩从业人员的比例占5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4.从事种养业的残疾人,土地属于本人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土地属于租赁的,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

  5.残疾人在创办的企业出资比例或合伙份额占60%(含)以上。

  6.符合《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具体标准》(附件1)的其中一项创业规模即可申请扶持。

  (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录用3名(含经营者本人)及以上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会保险。

  (三)创业贷款贴息

  残疾人自主创业,申请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通过本市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按金融机构规定还清本金及利息,还贷终止时,未出现逾期还贷情况。

  (四)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残疾人通过租赁场地进行自主创业并属于正常经营满1年(含)以上,且按时支付场地租金的项目。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扶持对象且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创业扶持补贴

  1.种养业扶持最高给予20万元;

  2.其它项目扶持最高给予30万元;

  具体标准详见《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具体标准》(附件1)。

  (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创业者每录用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将得到一次性6000元的就业补贴,就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500元/人·月补贴标准计补。

  (三)创业贷款贴息

  创业后首次申请扶持,最高给予3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创业后第二次申请扶持,最高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每项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四)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1.残疾人个体户补贴。自主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按700元/户·月标准给予最高限额场地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地租金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2.残疾人企业补贴。按5元/平方米·月(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地租金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残疾人种养业补贴。按50元/亩·月(亩按四舍五入计算)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地租金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为1年。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创业扶持补贴申请程序。向户籍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租的,同时要提供土地产权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与创业项目名称相符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及上年度向税务机关缴税税单(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盲人按摩机构还需提供《中山市创业录用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册》(附件4)及其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和就业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6)创业项目近期有效照片和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2.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程序。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补贴,每年1-3月申请上一年补贴,向户籍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录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材料;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中山市创业录用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册》(附件4)及其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和就业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5)创业项目近期有效照片和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3.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程序。申请人在贷款前首先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残疾人贷款申请书》(附件7),同时填写《中山市残疾人申请创业扶持承诺书》(附件8),经同意后方可在本市金融机构贷款,并确保专款专用。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依时结清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后,向户籍地镇(街道)残联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一式三份;

  (2)创业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3)贷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贷(借)款合同和担保材料等; 

  (5)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及本金、利息结清证明材料;

  (6)贷款用途符合创业项目经营范围的有效票据;

  (7)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4.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程序。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实行年度补贴,经营满一年并且按时支付场地租金后,在户籍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三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租的,同时要提供土地产权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支付场地租金的票据凭证;

  (5)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二)初审。镇(街道)残联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创业场地察看和申请资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申请人签署承诺书,保证扶持金专款专用后,镇(街道)残联汇总申请资料、现场察看创业残疾人场地照片一并上报市残联。

  (三)审批。市残联对镇(街道)残联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创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镇(街道)残联。

  第九条 市残联审批后,落实相关创业扶持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及时足额发放到创业扶持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扶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确保扶持金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立即停止扶持并追回已经拨付的扶持经费,停止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相关责任人违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体系,5年内不得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残联对创业扶持经费和贷款申请审批后,委托镇(街道)残联对扶持经费或贷款的用途进行监督,以确保扶持经费或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一)创业贷款申请要建立专门账户,银行审批后划拨至专门账户,申请人获得的贷款金额必须在专门账户上列支,专门用于贷款创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二)创业扶持经费发放后,申请人要单独建立创业扶持经费账户,做到专户专用,所发放的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申请创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扶持经费用途。

  第十三条 残疾人创业扶持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自《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后,已享受2次扶持(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除外)的不再享受扶持。享受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市其它同类型扶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办法》(中山残联〔2017〕25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残疾人创业扶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