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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服务业〔2022〕324号、中发改规字〔2022〕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1日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领先、配套完善、集聚程度高、示范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聚示范区建设应紧密对接“双区”战略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积极推进我市深度参与周边地区的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和现代产业融合发展高地。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集聚示范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认定管理工作。各镇街具体推进集聚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集聚示范区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专业服务等六类生产性服务业,具体包括大数据、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工业数字化、供应链、科创金融、人力资源、节能环保等细分领域行业。

序号

产业方向

细分领域

1

信息技术服务

高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地理信息、人工智能、5G、物联网、区块链等

2

科技服务

研发设计、研发外包、知识产权、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医疗科技服务、工业数字化服务等

3

数字贸易

跨境电商、工业电商、直播电商、数字软件贸易、数字内容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货物贸易、进出口集散中心等

4

现代物流

多式联运服务、现代供应链服务、冷链物流、智慧物流、物流咨询、商品流通基地等

5

现代金融

金融科技服务、财富管理、私募金融、普惠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保险服务、金融要素市场及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中介服务等

6

专业服务

商务服务(含法律、会计、咨询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创意设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会展策划等

  第五条  符合集聚示范区重点支持领域,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可以提出申报:

  (一)园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编制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周边配套良好,形成连片区域。

  (二)主导产业符合申报产业方向,已形成相应产业规模,且前两年经济规模连续正增长。申报营业收入规模标准如下:

  1、数字贸易、现代金融类园区总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

  2、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类园区总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

  3、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类园区总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

  (三)对业态模式创新、产业集聚度高、引领示范作用大,位于产业链前端的园区,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指标要求。

  (四)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0%以上,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50%以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以及相关配套企业或机构入驻,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现代金融类园区入驻法人金融机构和持有国内外经营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20家以上。

  (五)有专门的统一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设计咨询、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园区统计制度健全。

  (六)园区建设方及运营方申报及审核前3年无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市发展改革局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向所在镇街进行申报,各镇街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出具镇街推荐函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报建及验收材料;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就业等);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前两年财务报表;

  (八)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各镇街推荐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业类别及经营情况。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版)》,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调查(评分细则见附件3,园区得分需不少于80分),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后公布。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集聚示范区可享受的政策措施:

  (一)由市发展改革局授予“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称号。

  (二)对新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给予一定扶持奖励,用于补助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对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内管理机构、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等项目,可自第二年起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服务业类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的管理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前形成上一年度发展情况自评报告(含入驻企业基本情况),向所在镇街主管部门报告,镇街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集聚示范区需要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市直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认定或取消其集聚示范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认定的市镇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运营情况报告

             2.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

             3.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评分细则


附件1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运营情况报告


  一、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名称

  二、基本情况:包括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区域位置、空间范围、现有主导产业、近年经营状况等。

  三、特色优势: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突出优势和亮点,如区位优势、规模优势、产业优势、创新优势、企业优势、品牌优势、金融创新支持等。

  四、运营思路: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运营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五、发展重点: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未来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建设任务等。

  六、企业项目:简要介绍拟申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入驻企业情况以及拟招引企业情况等。


附件2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

园区名称


主导产业


四至范围


建设期

(年月-年月)


园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园区总营业收入(万元)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万元)


 园区总税收(万元)


入驻企业数(家)


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家)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家)


服务业重点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收入(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拟引入服务业重点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收入(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预期效益

预计营业收入(亿元)

2022年:(自申报当年起对后续3年度运营情况预测)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  年税收(亿元)


202  年吸纳就业人数(人)


202  年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家)


202  年总部企业、平台型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家)


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3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评分细则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分值权重

集聚发展水平

管理服务
(9%)

规划编制

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

3

管理机构设置

示范区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及运作情况

3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示范区内信息、技术、培训、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情况

3

集聚规模
(35%)

营业收入

示范区年度营业收入

5

营业收入増速

示范区年度营业收入増速

5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

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示范区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

5

税收收入

年度税收总额

5

入驻企业数

年末入驻企业数

5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

年末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数

5

吸纳就业

年末就业人数

5

集约水平
(6%)

平位面积产岀

单位面积营业收入

3

平均面积税收

单位面积税收

3

创新发展情况

融合发展
(10%)

与生产制造业融合发展

与本地或其它区域生产制造业融合发展案例

5

服务业内部融合发展

示范区内或与其它区域服务业融合发展案例

5

示范引领
(10%)

标准化建设

品牌建设建设

示范区内企业制(修)订服务标准和参与相关地方标准制订

5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服务业名牌数量

5

工作创新(10%)

创新模式

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先进模式情况总结(平台创建、融合发展等)

5

创新政策

制定创新驱动政策,并得到有效实施

5

特色发展情况

特色发展(20%)

特色发展

示范区围绕主导产业所形成的特色发展情况

20


  【图解】《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中山市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