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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中山自然资规字〔2022〕5号、中山自然资函〔2022〕64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7日 


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人名下住宅类、商业类用地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然人名下国有出让的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自然人名下的征收与拆迁安置用地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名下的国有出让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地块面积及建筑方案符合自建房要求的,可按自建房相关技术规定建设。地块按自建房要求建设时,其容积率在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值;无约定的按1.5处理。协议出让用地,可按下列要求及程序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土地权属人委托开展建筑方案设计,用以确定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建筑方案应符合自建房相关技术标准。

  (二)土地权属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提交建筑方案等申请材料。

  (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审核及公示,经审核通过及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

  (四)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审批同意后,与土地权属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四条   地块面积大于2亩小于5亩(含5亩),项目不分割转让的,土地权属人按控规指标(按净用地面积核算)要求开发建设;地块及上盖建筑按整体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按我市配套公建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及移交管理公建。

  第五条   项目需分割转让的,或地块面积大于5亩的,土地权属人须按规定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公司(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该公司名下,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土地开发。成立公司及土地作价入股等事项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进度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0]393号)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六条   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进度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0]393号)发布之日(2020年5月26日)止,因受暂停自然人名下用地的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作价入股审批影响,未能动工开发的用地,该期间视为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时间,原约定或规定的动工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起中止,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接续计算。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图解】《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