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5日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村、企自改项目的融资能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2〕11号)、《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函〔2022〕528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下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工改项目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部分逾期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工改项目是指纳入我市工改年度实施计划的村集体和企业自主改造项目。同一改造项目仅可获得一次贷款风险补偿,具体项目清单由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提供给资金管理人及合作银行。
第四条 各方责任
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资金实施细则、监督资金的日常使用和期满退出、提供工改项目清单等事项。
资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开立母子账户、选取资金存放银行和合作银行、认定补偿资格、调拨资金、控制风险、补偿逾期损失、协助追偿不良贷款、核算并报告资金运行情况等事项。
合作银行负责提供贷款项目资料、定期报送贷款发放信息以及追偿不良贷款等事项。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设立
(一)资金规模。风险补偿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后续视运行情况增减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新增资金仍按本细则管理。
(二)账户设置。风险补偿金设立1个母账户和1个子账户,设立期限与本细则有效期一致。母账户用于存放财政划拨给资金管理人的资金;子账户用于存放为补偿贷款损失所准备的资金,按合作银行每月实际贷款发放金额的2%从母账户中逐月调拨。账户存放收益扣除账户管理费、转账手续费等费用后存入母账户。
第六条 存放银行选取
资金管理人每年按工改贡献优先原则选取一家银行作为风险补偿金的存放银行。首年存放银行为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通过补偿资格认定并首先发放贷款的银行,如出现同一日超过一家银行发放贷款的,选取放款金额最大的银行;次年至本细则有效期满,由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工改贡献评分,资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分结果,确定评分最高的银行为当年存放银行,于评定完成的次月内完成账户资金的迁移。存放银行选取结果需报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合作银行选取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资金管理人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资格,进行合法经营。
(二)设有服务工改项目的专业团队,服务效率高,贷款风险防控能力强。
第三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补偿金额
对于单个项目发生的逾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金按30%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以子账户余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风险补偿金不承担以下情形的补偿责任:
1. 因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
2. 合作银行放贷额度超过补偿资格认定时备案的部分;
3. 合作银行在规定期限外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九条 补偿期限
风险补偿金对自贷款首次发放之日至改造项目建成并办理抵(质)押登记之日间发生的部分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条 多元化补偿
风险补偿金支持多元化补偿模式,合作银行可视借款人具体情况引入保险或担保公司分担剩余风险。
第四章 资金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 补偿资格认定
合作银行应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贷款项目,并视项目实际风险在贷款业务审批前向资金管理人提出补偿资格申请。资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申请项目是否在工改项目清单内,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合作银行应在资格认定通过后及时完成资金放贷手续,并凭借款合同及用款凭证等材料扫描件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若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超过30天仍未报备,本次认定的补偿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
合作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如因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上月贷款变动情况。资金管理人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在当月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向子账户中调拨资金,同时向合作银行提供母子账户的余额情况。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一)当风险补偿金母账户余额不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总规模的20%时,资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及合作银行通报。
(二)当风险补偿金母账户余额不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总规模的5%、且暂无新增资金计划时,资金管理人应暂停新增项目的补偿资格认定,待有额度后再行恢复。
(三)当合作银行经补偿资格认定项目的不良贷款率达2%及以上时,资金管理人应立即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项目的补偿资格认定,待不良贷款率降至2%以下后恢复合作。
第十四条 资金退出
本细则期满且无风险补偿责任后,风险补偿金终止运作。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清算,并报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风险补偿金清算有结余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起1年内缴回市财政。
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补偿与追偿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补偿
当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60天的,合作银行可凭相关逾期材料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人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对该申请进行资料审核,并报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审批。经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确认后的损失,从子账户中支出,由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逾期贷款的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因此减少借款人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追偿
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主要由合作银行负责,资金管理人做好配合,并视追偿进度定期向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追偿情况。对事后追回的款项,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补偿比例优先向资金管理人偿还贷款本金损失。
合作银行在完成下列追偿程序后,经努力追收仍无法追回、且期限超过2年的,可以向资金管理人申请停止追偿责任并核销损失:(1)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2)转让债权。资金管理人对相关申请进行资料审核,并报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如核销后发现有关新线索,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资金管理人报告。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补偿金的运行使用情况,接受市工改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资金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金,取消合作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按协商原则解决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细则到期后对经补偿资格认定的风险补偿项目继续执行剩余年限的风险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