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市粪便(渣)收运处理工作,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市司法局已按相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全面加强我市粪便清运处理管理,提高我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25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粪便清运处理管理,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粪便,是指从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等场所厕所的化粪池中所清理的人类粪便(渣)。
第四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全市粪便清运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化粪池维护和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工作,应明确本镇街粪便清运处理具体管理部门。
粪便处理实行特许经营,通过参与公开招投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协议期内负责全市粪便处理。
粪便实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位于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内,由运营企业按BOT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镇街应当将粪便处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心城区(指东区、南区、西区和石岐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产生的粪便处理费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镇街产生的粪便处理费由镇街财政承担。
第六条 粪便清运费由委托清运人(化粪池管理责任人)负责支付。
第七条 化粪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建设工地的化粪池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三)公共厕所化粪池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 化粪池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安排清掏化粪池,防止粪便满溢,一般情况每年清掏不少于2次。
(二)保持化粪池密闭,及时修复破损的化粪池,防止粪便裸露和渗滤。
(三)落实防气爆措施。
(四)化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须及时疏通、清理。
(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已办理了粪便进场登记的清运单位清运粪便,并按议定价格支付清运费。
(六)在清运联单上签名确认,并妥善保存清运联单,以备查验。
第九条 粪便清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粪便清运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经营证照,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二)清运粪便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中山市相关管理规定。
(三)粪便清运企业应向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办理粪便清运车辆进场登记(如申领进场IC卡),未经登记的车辆不得进场倾倒粪便。
(四)在中心城区进行粪便清运服务的企业需向市城管和执法局办理粪便清运服务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镇街进行粪便清运服务的企业需向所在镇街办理粪便清运服务登记。清运企业凭登记证明进入南部基地有机垃圾处理厂倾倒粪便。
(五)粪便清运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粪便清运台账,详细记录粪便的来源、数量、清运车辆号牌和时间等情况。
(六)粪便清运企业应保证进场的粪便符合处理厂接收标准。
第十条 粪便清运车辆进场登记
(一)进场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运输车辆产权应属于申请登记单位(若属租赁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证照齐全;
2. 车辆具有真空吸粪和自动排粪功能,车厢密闭,防臭、防滴漏;
3. 车载终端具备北斗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能接入市城管和执法局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4. 车辆外观应完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二)登记所需材料:《南部基地有机垃圾处理厂粪便清运车辆进场登记表》;相应的经营证照;车辆行驶证;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 粪便清运服务企业将登记材料提交给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
2. 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审核;
3. 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组织验车;
4. 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出具登记意见,并组织将车辆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接入市城管和执法局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5. 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为符合登记条件的车辆办理南部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进场手续。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粪便处理单位)接收粪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进场车辆和司机。
(二)检查粪便是否符合进场标准要求。
(三)为进场粪便称重,中心城区、每个镇(街道)产生的粪便须分开称重和统计,每月分别汇总中心城区和每个镇(街)进场处理的粪便量,并将粪便进场报表报给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粪便处理费支付办理
(一)运营企业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粪便处理费结算申请资料报给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
结算申请资料包括:中心城区、各镇街进场粪便月度汇总表;粪便进场称重台帐;清运联单;粪便处理服务考核报告;运营服务费发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二)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组织对结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市城管和执法局按审核确认的粪便处理量统一支付处理费。
(四)市城管和执法局分别将镇街进场粪便数量通报给各镇街,由各镇街据实缴交月度粪便处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附录
1. 南部基地有机垃圾处理厂粪便清运车辆进场登记表
2. 中山市粪便清运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