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8日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根据《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中府〔2022〕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版)》(中发改〔2022〕176号),结合中山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一)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三)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经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二)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四)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第四条 工作绩效目标:力争经过5年努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环境更趋完善,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集聚效应明显提高,全市总部企业数量力争突破100家。
第五条 新引进和本土培育企业的界定。
(一)新引进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从市外迁入的且在本市注册不满1年的企业;
(二)本土培育企业是指在当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六条 新引进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总部企业经营条件,且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或第六条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及信用报告)。
3. 新引进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新引进企业与项目属地镇(街)或园区签订的含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新引进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
6. 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 新引进企业原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8. 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9.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10. 新引进的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需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以及其分支机构(如有)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负责,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11. 申请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原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证明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本土培育企业首次认定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总部企业经营条件,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本土培育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本土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7.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 通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9. 通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标准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融资估值情况证明材料(最新一轮融资估值协议、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会计所或咨询机构提供公司市值报告。
10. 申请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有关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总部企业资格复审
第八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包括2021年在库的总部企业。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三年按照《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其中通过直接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需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本细则总部企业基本条件及《实施办法》第四条认定标准,且已完成招商引资协议承诺事项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2. 中山市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 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 招商引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说明。
7.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土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本细则总部企业基本条件,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资格复审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 与本细则第七条本土企业首次认定所需提交的第3-10项资料相同。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评估程序。
(一)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需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编制报告提纲见附件)上报所在镇街,所在镇街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函报市总部办备案。
(二)当年度评估如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情况或不符合总部企业申报标准,暂停享受任何资金奖励和入学服务。
第四章 总部企业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落户奖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完成招商引资协议承诺事项后,可以申请落户奖。
3. 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二)奖励标准。
1.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资金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资金奖励。
2.新引进企业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认定后分三年按照(4:3:3)比例给予。
3.落户奖励有关情况说明:
(1)企业综合效益由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量部分加权组成。
(2)新引进企业认定后由引进次年开始计算企业综合效益。
(3)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只可按以上两种标准选择其一予以奖励。在其完成年度承诺事项后,方可申请下年度落户奖。
(三)申报材料。
1.《中山市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2. 招商引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说明。
3. 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 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 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认定奖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本土培育企业,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 《中山市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认定奖申请表》。
2. 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 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 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5.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 经营贡献奖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2. 与第十四条认定奖所需提交的2-5项材料相同。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当年的落户奖、认定奖和经营贡献奖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落户奖享受期满后方可申请经营贡献奖。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
2. 购买办公用房合同。
3. 购房发票。
4. 首次购房相关证明材料。(首次购房是指开具购房发票或签订购买办公用房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之后。)
(三)在本市已有自持物业(含土地)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纳入申报补贴范围。
(四)购房10年内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回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名额,奖励名额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名额标准见表1),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表1
(二)申报材料。
1.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 总部企业人才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员工参保证明。
3.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纪要、任职文件等)
(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在总部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申请时须仍在该企业工作。
第十九条 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优质学位(新生,下同);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具体名额标准见表2)。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按照《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安排市直属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表2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 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及文件)。
3. 总部企业人才及其入学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及产权房屋证件(商住用途)。
4. 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的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
5. 总部企业人才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
6. 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文件证明。
第二十条 购房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属镇街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地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属镇街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属镇街会同市金融局按《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申报、受理、评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机构)符合认定和扶持条件的,每年统一在申报期提出认定和扶持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至镇街,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8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街初审。
(1)对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招商引资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总部办。
(3)镇街初审材料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4.部门审核。
(1)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可视项目情况召集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将拟认定名单报送市总部办。
(2)市总部办负责受理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税务、科技、金融等部门,相关部门分别对行业类别、经营数据、科创研发、上市情况、融资规模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由市总部办汇总认定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送各相关行业部门征求意见,并形成评审结果报告。
5.审定。市总部办将拟定名单以及评审结果提请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7.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资格复审申报审核程序。
1.资格复审每三年一次,申报时间与认定申报时间同步,与认定申报审核程序一致,统一在发布申报通知后受理并启动。
2.已认定总部企业申请资格复审主要审核企业经营状况和投资协议履行情况,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三)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至镇街,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6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街初审。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总部办。
4.部门审核。市总部办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税务等部门和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对经营数据、投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5.专家评审。市总部办收到部门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奖励金额进行测算,提出奖励分配方案。
6.征求意见。市总部办将奖励分配方案发至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是否有同类型项目申领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7.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奖励分配方案通过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8.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确认,批准后由市总部办按市政府批复项目金额拨付资金。
9.执行结果公开。市总部办将专项资金的奖励情况在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发展改革局网站进行公告。
(四)入学服务申报审核程序。
1. 每年由中山国际人才港发布入学申报通知。
2. 总部企业根据入学申报通知向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提交《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总部办。
4. 市总部办复核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名额和入学名单,发函到市教育部门,由市教育部门拟定本年度入学安排计划回复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收到拟定的入学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5.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育体育局发函到相关镇街教育部门、相关市直属学校,落实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安排,并汇总入学注册情况报市总部办及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6. 最终入学名单由中山国际人才港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并决定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认定和奖励材料进行核查,以及提请审议总部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入学名单、公示公布,以及建立日常管理服务机制。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商务局、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企业的认定初审、资格复审、奖励资格核定。
(三)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核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行业类别、相关经营数据分析,以及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总部企业办公大楼建设保障、购房待遇保障。
(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六)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
(七)市招商主管部门负责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复审与奖励资格认定。
(八)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资金拨付,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的或违背承诺条款的,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对拟申报本项目的企业实行“双核查”制度:对上两年度起至申报通知发出之日止因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在市政府批复后资金拨付前再进行第二次核查,对新发生的因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对其奖补。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镇街,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市总部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各镇街每年对辖区总部企业经营情况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交年度中山市总部经济经营情况报告表、年度奖励资金绩效审计情况报告并向市总部办备案,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镇街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提供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
第三十五条 资金审批程序。详见前款奖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检查的,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奖励资金。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集团以及镇街公有资产公司符合总部条件可申请认定,但不纳入资金奖励支持范围。市属集团和镇街公有资产公司控股、参股或收购并购的其它企业,符合总部条件可申请认定及扶持奖励。
第三十八条 所有扶持政策须在本细则实施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不得与本市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等同类指标奖补项目同时享受。享受“一企一策”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市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 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在中山体现数据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