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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自然资林业〔2022〕226号、中山自然资规字〔2022〕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因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范围的林地资源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因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范围的林地资源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因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范围林地资源的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性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补偿我市因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范围而被限制或禁止林木采伐、利用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纳入我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范围的林地资源为集体林地资源,国有林地不纳入。

  第五条 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应遵循标准公开、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偿对象

  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管护协议,且确认被纳入相应范围的集体林地、林木所有者。

  第七条 补偿资金的核定

  (一)补偿形式:通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与符合补偿条件的村集体签订管护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补偿范围: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特殊性补偿资金包括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和纳入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补偿两种情况。

  (三)补偿标准:符合补偿范围的林地按60元/亩/年的标准补偿。同时,补偿标准实行滚动实施和动态评估机制。以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实施后第二年起按2元/亩/年标准逐年递增,五年后由相应的管理机构重新启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金核定: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签订的管护协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资金的筹集

  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列入部门预算,按年度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

  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根据补偿资金的预算批复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

  第十条 资金的分配

  核定的补偿金额100%划拨至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分配。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一)林地特殊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为:

  1. 直接用于补偿因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被限制或禁止林木采伐、利用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集体林地、林木所有者。

  2. 用于被补偿村集体的林地林木管理管护、公共环境整治及应急救灾、宣教培训等支出。

  3. 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各项农村公益事业。

  (二)获得补偿的村集体应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细则,存档备查;并负责做好资金的专项监管,跟踪、检查特殊性补偿资金的使用实施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协调特殊性补偿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三)做好特殊性补偿资金的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四)建立特殊性补偿资金标准的滚动实施和动态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特殊性补偿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管护人员开展特殊性补偿资金林地资源调查工作,确定特殊性补偿资金对象;

  (二)根据签订的管护协议,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特殊性补偿资金预算;

  (三)做好特殊性补偿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殊性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特殊性补偿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特殊性补偿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特殊性补偿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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