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承(代)储企业:
现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1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代)储企业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承储企业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直接承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承储企业可通过定向购销(包括定向合作、自主购销)、委托代储(包括分散代储、异地代储)等轮换方式落实储备任务。代储企业是指经招投标选定,受承储企业委托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包括异地代储和分散代储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拟定自主轮换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审核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预算,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自主轮换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储公司)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代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承(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代)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储备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指令,对储存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 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下达实施。市粮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申请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市粮储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 定向购销和委托代储轮换方式的业务合同确定流程如下:
(一)定向购销轮换方式根据市粮储公司是否与企业开展轮换包干合作分为定向合作和自主购销两种业务类型,定向合作业务由合作企业包干轮换购销,市粮储公司不承担轮换价差;自主购销业务由市粮储公司自行负责轮换购销,自行承担轮换价差。
定向合作业务由市粮储公司通过规范的第三方粮食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合作企业,也可由市粮储公司设定企业信誉、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经营贸易业绩等条件,拟定公开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包干轮换合作企业。
自主购销业务由市粮储公司通过规范的第三方粮食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二)异地代储是指市粮储公司由于自身仓容不足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外市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包干轮换的业务。异地代储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由市粮储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选范围为距中山市人民政府直线距离100公里范围区域内,异地代储企业具备完整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和完整使用权(不含租赁、借用)的仓库;
2、市粮储公司设定企业信誉、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经营贸易业绩等条件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市粮储公司会议审定;由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具体工作,中标结果报备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同意后实施。
(三)分散代储指市粮储公司由于自身仓容不足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中山市辖区内企业利用其自有库存作为市级储备粮的业务。分散代储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由市粮储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选范围为中山市辖区内的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厂、饲料厂或粮食经营贸易企业);
2、市粮储公司设定企业信誉、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经营贸易业绩等条件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市粮储公司会议审定,由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具体工作,中标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定向购销和委托代储模式储备粮的收储、确认程序如下:
(一)定向购销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收储、确认程序
1、市粮储公司与定向合作企业签订定向购销合同(自主购销合同通过第三方粮食交易平台签订竞价交易合同);
2、由市粮储公司对粮食数量、质量情况自行初验,入库完毕后扦样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市农发行对入库粮食业务单据、质量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市粮储公司将验收情况归档备查。市农发行、市发展改革局对在库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审查,确保市级储备粮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合理、安全,保证在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
(二)异地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收储、确认程序
1、市粮储公司与异地代储企业签订异地代储合同;
2、粮食收储入库达到合同要求后,异地代储企业应及时向市粮储公司报送验收申请;
3、由市粮储公司对粮食数量、质量情况自行初验,入库完毕后扦样送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市农发行对入库粮食业务单据、质量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市粮储公司将验收情况归档备查。市农发行、市发展改革局对在库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审查,确保市级储备粮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合理、安全,保证在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
4、异地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市级储备粮后,应配合市农发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三)分散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1、市粮储公司与分散代储企业签订分散代储合同;
2、分散代储企业代储粮食数量由其利用自有或租赁仓储设施进行储备,所代储的粮食采购资金由代储企业自筹,品种自行确定,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三等以上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分散代储企业采取粮食收储入库或依托自身已有库存,达到合同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后,应及时向市粮储公司报送验收申请;
4、市粮储公司对分散代储企业收储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等情况审核确认无误后,验收情况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时,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代储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粮储公司报备,市粮储公司通报相关单位。承储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农发行报备。
第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下达市粮储公司实施。代储企业需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计划的,应向市粮储公司提出申请,市粮储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储备及轮换
第十七条 定向购销和异地代储储备粮实行专仓(廒)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分散代储储备粮实行专仓或专堆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承(代)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货位信息卡标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或收获年份等内容。货位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承(代)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抄送市农发行。代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市粮储公司提出申请,由市粮储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分散代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与商品粮库存分账记录,财政补贴应及时在会计账中记载。市粮储公司应设立分散代储统计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承(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代)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限,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生产时间应不早于对应轮出的储备粮的生产时间。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市粮储公司应于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报市发展改革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月末库存实际数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代)储企业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鼓励承(代)储企业采取向农户直接收购的方式轮入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达到最低库存量即视为完成承储任务,原则上承(代)储企业应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定向购销、委托代储具体落实数量可由承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不同模式间任务增减调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承(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承(代)储企业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市财政局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和文件的要求,出具费用申请书,填写费用申请表格,经市发展改革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到承储企业。
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和文件的要求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在市农发行开立市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市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储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一)发生《中山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全市或者部分镇街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二条 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代)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代)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承(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市人民政府如指令承(代)储企业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代)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市人民政府无需补偿。
市人民政府如因实物调用而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以动用时点同品种粮食市场监测销售均价计算的粮款、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代)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市粮储公司汇总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核定后拨付。承储企业从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市级储备粮专户。承储企业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销售或动用后,承(代)储企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库,承(代)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代)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代)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承(代)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市发展改革局有权终止承(代)储合同。如承(代)储企业提出承(代)储合同终止申请,由市粮储公司报经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四)动用期间承(代)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农发行审核确认,计划收回,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和在库粮食。
第三十七条 代储企业的代储合同期满后,市粮储公司按规定结算分散代储企业的储备费用;市粮储公司收回异地代储企业粮食货款后,按规定结算各项费用。若需续签代储合同的,市粮储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形成相关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局,经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代储企业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代储合同的,分散代储企业应提前1个月向市粮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异地代储企业应提前6个月向市粮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市粮储公司审核后做出处理:
(一)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则上书面答复代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
(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市粮储公司按规定结算分散代储企业的储备费用并报备市发展改革局;市粮储公司收回异地代储企业粮食货款后,按规定结算各项费用并报备市发展改革局。如有关部门不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按前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库自主轮换储备粮实施移库的,储备费用补贴原则上计算至自主轮换储备粮出库完毕之日,且计算期限最多不超过开始实施移库之日后1个月。
第四十条 市粮储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代储企业存在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或代储合同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承(代)储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终止承(代)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承(代)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市粮储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粮储公司和代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市粮储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 承(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不予拨付。整改完成后,费用继续按规定拨付。代储企业整改完成需经市粮储公司确认。
(一)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二)未按要求实施日常管理,不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三)未按要求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配备信息卡并及时更新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及填写自主轮换储备粮台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
(五)其他与日常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停止计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3年内不再受理该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申请:
(一)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要求的;
(二)未实行专仓储存,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三)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或轮换行为未按期报备的;
(五)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量低于规定比例的;
(六)拒不执行紧急动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动用数量的;
(七)利用自主轮换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的;
(八)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承储库点在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适用于取消承储计划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有第四十四条第三、五项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合格部分(按仓计)、实物库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拨付的费用补贴实行全数收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粮储公司负责追收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市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承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储企业专户资金安全,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规出具检测结果的,除扣减粮食质检费用外,市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