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6年我市重新印发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根据近年我市实际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提取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经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修订后的《提取实施细则》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9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管理,各直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十)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二)、(三)、(七)、(八)、(九)、(十)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不可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申请提取。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职工以非销户方式提取的,每次提取至少间隔30日。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五)、(六)、(十一)情形的,可以在账户封存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其他情形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第七条 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只能以该套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申请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单位和个人双方未完成补缴的行政执法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指南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业务办结后将转帐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绑定的缴存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或职工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其他账户。
第十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或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涉及家庭成员提取的,应提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购房发票或开发商收款收据开立日起三年内提取两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以上,两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过期不可提取。
一次性付款购买外市自住住房(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三年内提取两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以上,两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过期不可提取。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产权人按照不动产权证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提取额度(未注明份额的,按产权人人数均分份额),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额的额度。
本市一次性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分期付款购房)的,产权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不受提取间隔、已支付房款比例及所占房产份额的限制,并计算为本人以本套房产的一次提取。
外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产权人或其配偶在非户籍地购房的,须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按一次性付款购房形式申请三年内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房产多次交易的,该套房产一年内只能以一次房产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人及以上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一次性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办理提取审批。
第十二条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购房发票或收据开立日起三年内提取两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以上,两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支付的购房款,过期不可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付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两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过期不可提取。
第十三条 本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起一年内和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三年内各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1500元/平方米。
外市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1500元/平方米。
翻建、自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按照不动产权证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提取额度(未注明份额的,按产权人人数均分份额),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额的额度。
第十四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安全鉴定书》签发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修缮发票总额,提取限额为15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登记两人以上(含两人,夫妻除外)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每人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贷期间可以每30日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需在贷款发放后,如属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办理提取时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如属于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可以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不超过自上次审批日起所依据还款数据之后的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
提取首付款原则为产权人按照不动产权证列明所占房产份额的比例分配确定首付款提取额度(未注明份额的,按产权人人数均分份额),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额的额度。符合提取条件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如不属借款人且非借款人配偶的,可于开发商首期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开立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首付款。
职工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十六条 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借款人的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需为正常且没有以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房产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30日可以按租房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且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000元;月缴存额不足1000元且账户余额充足,按500元提取。
第十八条 在本市无房产且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每月全额提取其月缴存额用于租房支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本提取政策。当次提取时,月缴存额不足500元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市无房产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30日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职工家庭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提取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每30日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租房的,只能以一种租房方式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我市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5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800元;月缴存额不足1000元且账户余额充足,按500元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提取的,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部门核查,或提供离、退休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工作调动、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未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手续。职工到外地工作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待遇费用报销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在外市参保的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由参保地社保部门确认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一社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可申请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的住宅的所有权人需要使用该房屋共有部位增设电梯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职工及其配偶、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户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30日可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三十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凭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提取其在2014年6月30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办理(以该账户最后缴存日至申请日计算)。
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提取其在2014年6月30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强制执行文书冻结被执行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以及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人民法院划拨其账户余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的,应带齐提取所需相应材料原件。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现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查验的,或《中山市“免证办”事项清单》内涉及的证照可提交电子证照均可视为提供原件。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审核,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告知职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一)异地购房、异地贷款、大病医疗;
(二)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请提取的;
(三)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申请提取的;
(四)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转账提取的,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前职工本人须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如实填报资料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业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其房产信息后,按提取规定时间将提取额转账到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对申请提取情形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记载其失信记录且其失信记录随职工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完成提取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2年后解除限制,未完成提取的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九条 拒不退回不符合规定提取或骗提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情节,可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责令退回;
(二)函告当事人单位、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
(三)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利;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凭职工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市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月”“日”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时限从具体业务发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细则实施前有关提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