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音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
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承(代)储企业:
现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9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承(代)储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市属粮库仓储设施建设,并负责市级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企业受委托使用市属粮库的,应负责市属粮库的日常仓储管理,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属粮库仓储设施完好;租赁使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参照执行市属粮库仓储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应协助委托的代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做好市级储备粮的日常仓储管理。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要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油罐)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实行“专牌、专卡、专账、专簿”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监制。粮油储存期间,牌、卡、账、簿不得随意撤换或丢失。如需更改编号或撤换,必须提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专牌管理。承(代)储企业应制作库区牌,标示库区名称;应制作粮油仓房(油罐)牌,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等级等信息,库区牌和仓房牌应分别置于库区和仓房(油罐)的明显位置。
(二)专卡管理。承(代)储企业应建立库存粮油货位卡,在形成货位或货位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应建立出入仓登记卡,准确、及时反映调进调出的粮食数量,库存粮油货位卡和出入仓登记卡应挂在货位的明显位置。
(三)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建立粮油保管明细账和总账、质量安全档案和财务收支台账,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储备统计月报、库存轮换情况、质量检测情况以及储备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保管账应依据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日清月结,记账凭证应在粮油业务发生日制作;质量安全档案应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信息。
(四)专簿管理。承储企业要建立粮情检查记录簿,将粮情检查记录表、熏蒸记录表、机械通风登记表等以簿的形式装订管理,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粮情管理情况。保管员工作日志单独装订成册。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制定市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规范出入库流程。出入库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将不同品种、性质、规则、等级、生产年份的市级储备粮分类存放。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叠堆应做到堆放安全、规则整齐、成线成面,便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包装独立成货位的,高不宜超过4.5米,货位检查通道间距应不低于60厘米,在保证仓房安全和储粮安全的条件下,堆垛与墙、柱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仓房存在多个货位的,应编排货位号,并制作货位平面示意图,张贴在仓房内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承(代)储企业应制作仓房(货位)平面示意图,悬挂于库区显著位置,便于清晰、快速、准确清点库存实物数量。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库区应保持清洁,不留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市级储备粮与商品粮油库存应分开货位,不得混放。在粮油储存库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时,不得对市级储备粮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四条 承(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粮油储存区域应有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十六条 承(代)储企业应经常对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未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未执行“专牌、专卡、专账、专簿”管理的;
(四)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质量安全档案和储备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同品种、性质、规格、等级、生产年份的粮油未分开存放的;
(六)堆放不安全、不规则整齐影响监督检查的;
(七)粮油储存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八)储存安全和安全作业存在隐患的;
(九)其他影响粮油储存管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且屡次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